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泾人口局发〔2007〕101号
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非农业户籍育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驻泾各单位: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行为,提倡和鼓励非农业户籍育龄夫妇主动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育龄夫妇,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依法登记结婚;
2、女方属本县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
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
4、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5、女方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即放环、皮埋或结扎),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6、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或配偶死亡且没有再婚的。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材料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应填写《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女方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街道办事处)发放的《生育保健服务证》;
2、夫妇双方户口本;
3、夫妇双方结婚证;
4、夫妇双方免冠一寸照片各一张;
5、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三个月之内的放环或环情检查证明,若患有禁忌症不能放环的,必须要有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一个月之内不宜放环的诊断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由女方到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填写《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表》;
2、由夫妇双方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注审议意见;
3、夫妇双方本人将第二条所列六种资料报女方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准确无误后,签注审核意见,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机关
县内有正式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街道办事处)办理;城镇无业居民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临时工、招聘干部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街道办事处)办理,实行垂直管理的县直部门、驻泾单位延伸到乡(镇)的站所工作人员由县街道办事处办理。
五、其他事宜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育龄夫妻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 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奖励优待政策。
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计划外生育或收养行为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有关优待,并追回优待奖励的财物。
4、不符合以上第一条所列条件之一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⑴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又生育一个子女后,私自将收养的子女送给他人的;⑵符合《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妇,将其中一个子女送人抚养,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⑶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⑷孩子已死亡的;⑸父母均已死亡的;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办理机关、夫妇双方本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派出所各存档一份。独生子女证编号为WIS乡级代码+年度后两位数+两位数序号(如城关镇2007年度办理的第一个独生子女证编号为:6208211000701)。
六、独生子女领证户应享受的优待与奖励政策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为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7、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妇每人每年发给1200元的特别扶助金;
8、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
9、独生子女领证户夫妇一方结扎后,夫妇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
10、独生子女领证户夫妇一方结扎后,夫妇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