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制约机制 实行规范化管理
--泾川县进一步严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党员干部职工和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近年来,泾川县把党员干部职工和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为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较为彻底地解决了部分党员干部职工历年违纪超生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全县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但是,仍存在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到位,一些党员干部和城镇居民对违纪超生问题认识不清,违纪超生现象屡禁不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泾川县委印发〔2009〕20号《关于严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职工和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进一步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和 “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各项教育监督管理措施,促使全县党员干部职工和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出生人口管理
1、严格生育指标审批,实行持证生育。认真执行城镇人口“一孩”生育政策。符合一孩生育政策规定的新婚夫妇,要及时向女方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生育申请,经审核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对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单位职工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限报县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依照程序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技术鉴定,由市非农业人口计划内生育指标安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对符合生育条件,未及时申请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生育,按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2、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建立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接受出生住院分娩时,要查验育妇身份证明和《生育保健服务证》,并进行详细登记。对无身份证明和《生育保健服务证》的,要采集留存育妇照片资料,专门造册登记。并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按月清理上报出生人口登记情况,经县卫生局统一汇总后反馈县人口计生局和公安户籍管理机构,进行出生人口统计上报,并对无身份证明和《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对象进行调查核实。
3、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人口出生信息真实。要求卫生主管部门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确定专人管理、审核人口出生资料,如实填写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坚持每半年对《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4、严格出生人口报户登记,及时通报报户信息。要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严格户籍管理规定,确定专人负责审核登记,严把出生人口报户审核登记关。新生儿报户所需材料必须齐全,计划内出生报户登记必须查验《生育保健服务证》。对违纪超生的必须经相关部门组织处理后,持人口计生部门报户证明予以登记。报户登记情况按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反馈,凡所需资料不全的不得进行登记报户。
二、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加大违纪超生问题查处力度
1、依法足额征收违纪超生社会抚养费。按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违纪超生,必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超生两个以上孩次的,按超生孩次分别计算,合计征收。干部职工不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居民违纪超生在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前,不得享受城镇低保、优抚救助等优惠政策和待遇。
2、严格落实党政纪处分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口委《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甘纪发〔2002〕7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党员干部职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根据违纪超生的情节,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城镇居民和企业下岗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严格执行干部计划生育审核政策规定。认真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口委《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甘计生委〔2005〕20号)和中组部、国家人口委、监察部、人事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文件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事(企)业单位干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和评优选模及代表、委员推荐选举等工作中,严格按照计划生育审核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由本人所在单位和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本人翔实的计划生育相关资料,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做出结论。属干部提拔任用的,需在干部任用前通过媒体公示。凡在政策规定审核时限内违纪超生的,不得进入后备干部库和推荐提拔任用,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得推荐和当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和各类劳动模范及先进个人。
三、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
1、明确管理责任,强化协作配合。(1)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原则,由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乡镇政府机关、教育、卫生单位干部职工以及街道常住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县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城区人口及驻泾单位在乡镇的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2)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和社区居(村)委会共同管理,以单位管理为主;女方待业或无业的由其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男方单位协助管理;夫妻双方待业或无业的城镇居民由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企业职工以所在企业管理为主,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对企业下岗人员在办理下岗手续前,应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环孕情服务,落实节育措施,由企业建立健全下岗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移交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
2、落实工作制度,提高管理质量。(1)认真落实干部职工每半年进行一次环孕情检查和请假备案制度。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放环和无措施重点管理对象,每半年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环孕情检查。凡请假或因公外出两个月以上的育龄女职工,由其单位向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告知备案,纳入人口计生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并在请假和外出前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环孕情检查,外出期间单位要负责督促本人按时回寄环孕情检查证明,并将结果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2)干部职工中女方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属重点管理对象的,由男方所在单位协助管理,按季度查验其女方的环孕情检查证明复印件;(3)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和督促城区居民已婚重点管理育龄妇女按季度进行一次环孕情检查和各项服务工作,加强对居民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3、实行目标管理责任,严格责任追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都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兼职干部。对15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一名专职计生干部,协助街道社区共同做好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并将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政府每年与各主管部门、驻泾各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奖罚。各主管部门必须与所属单位签订工作管理责任书,严格考核奖罚。凡年度内出现在职干部职工违纪超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县委、县政府将对主管部门实行问责,并追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