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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更新时间:2010-4-7 20:25:44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810

 

201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全县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820.3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206元)计算,2010年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一、夫妇双方均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下岗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向县财政缴纳社会抚养费42865.2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性向县财政缴纳社会抚养费114307.2元。

    二、夫妇一方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一方属农村居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向县财政缴纳社会抚养费27355.38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性向县财政缴纳社会抚养费72947.67元。

    三、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和企业下岗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按应征社会抚养费42865.2元的40%向县财政缴纳17146.08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性按应征社会抚养费114307.2元的40%向县财政缴纳45722.88元。

    四、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和企业下岗职工,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城镇居民一方计划外二孩按应征社会抚养费21432.6元的40%向县财政缴纳8573.04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应征社会抚养费57153.6元的40%向县财政缴纳22861.44元,同时,农村居民一方按农村居民标准向所在乡(镇)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外二孩缴纳5922.78元,计划外三孩缴纳15794.07元。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家庭,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按应征社会抚养费42865.2元的30%向县财政缴纳12859.56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性按应征社会抚养费114307.2元的30%向县财政缴纳34292.16元。

    六、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1845.55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1588.14元。

    七、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元。

    八、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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