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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计生特困家庭确认条件及工作程序
更新时间:2010-4-7 20:35:10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78
       (一)救助条件
    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二)救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三)申报程序
    1、伤残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被救助人所在的村、组、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应当于9月底前将当年拟救助名单报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救助名单审核后,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将审定后的救助名单一并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4、财政部门应当按审定的救助名单,及时将救助金拨付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次年5月底前将救助金发放到户。
    (四)提供有关伤残资料的说明
    1、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一方的结扎证明;
    2、夫妻或者子女死亡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夫妻或者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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